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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許姓男子2年前經人介紹認識曾姓女子,3個月後雙方論及婚嫁,文定時許拿出36萬元聘金、金飾和奉茶紅包等共50多萬元,結婚喜宴也花費40多萬元。
許姓男子向法院指出,婚禮所有花費,接近他2年的薪水,婚禮辦完後,妻子拒絕辦結婚登記,幾度催促也無效,後來發現妻子拜金,要求買名牌包、化妝品、常要求出國旅遊、四處吃美食,常和一群姐妹淘喝下午茶,生活奢華。
許姓男子表示,他收入不高,對妻子的揮霍無法負擔,曾勸妻子要節儉度日,反遭妻子嘲諷「沒能力、怎不想辦法多賺點錢」,讓他很受傷,且妻子婚後3個月就以無法共同生活搬離家庭,他不甘人財兩失,訴請返還婚禮花費。博客來書店
法院審理時,曾姓女子聲稱,聘金和紅包是母親收取,且當時雙方是「交換」信物,是彼此間的贈與,主張不必返還。
法官審理後,以訂定婚約的贈與,在婚約無效或撤銷後,可以要求返還,訂婚的聘金和紅包,屬於附條件的贈與,曾女悔婚,就該返還,判決曾女應返還聘金及賠償金共89萬餘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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